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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收到跨年發票不用怕?。?!我來教你怎么從容應對

    2018-01-07 點擊數:4413

    會計阿芬

    寶哥,公司同事把去年11月份的發票交過來,還能入今年的賬嗎?

    寶哥

    這就是跨年發票的問題。發票跨年有兩種情況,一是報銷跨年,二是業務跨年。今天我給你縮縮


    所謂跨年發票,通常是指下面兩種情況的發票:


    第一種:發票開具時間是上一年度,卻因各種原因未能在上一年報銷(支付)做賬,報銷(支付)和做賬時間卻是在次年。比如,出差人員1月份報銷上一年度12月份的出差費用。


    第二種:經濟業務發生在上一年度,款項支付也在上一年度,卻沒有在上一年度收到發票。比如,在牛叉的電視臺打廣告,需要先付款,12月份廣告款也打了廣告也播出了,可是就是12月31日前還未收到廣告費發票,而是元旦節過了才收到發票。


    每到年底,很多財務人員都在為跨年的發票發愁,害怕發票跨年入賬帶來麻煩。因為會計講“權責發生制”和“實質重于形式”時,就怕稅官說“發票才是稅前扣除的合法憑據”;反之,如果會計人員講“發票是稅前扣除的合法憑據”,又怕稅官講“權責發生制”和“實質重于形式”。


    因此,有很多會計人員會覺得左右為難,對跨年發票是擔驚受怕,害怕給企業和自己帶來麻煩。


    一、屬于預付款性質的發票——跨年又如何


    根據發票的開具規則,在銷售方或服務提供方在預收款時開具的發票也是合法的。因此,我們首先需要對發票對應的經濟事項分清楚,看是不是屬于預付款的性質。如果屬于預付款性質的發票,即便是跨年了,也是可以的。比如,企業與電視臺簽署了2018年一季度的廣告合同,合同約定電視臺從2018年的1月1日開始播放企業的廣告。假如企業在2017年12月底前支付了廣告費,電視臺也在2017年12月31日開具了發票。如果財務人員是跨年后的2018年1月15日才收到發票,完全可以把該發票做在2018年1月份的賬里,然后在2018年度進行稅前扣除(本來也應在2018年稅前扣除,即便是在2017年入賬)。


    二、屬于存貨采購的發票——跨年很正常


    對于存貨,即使收到發票也并不意味著馬上可以稅前扣除,因為存貨必須要經過入庫、領用、生產、銷售等環節后,結轉成本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此處要和增值稅進項抵扣區分好)。如果發票是上年的,但是存貨在次年才完成入庫等程序,當然上年的發票也是可以做在次年的。比如,企業在2017年12月31日收到一批貨,發票隨貨到的,該批貨物于2018年1月3日驗收合格后入庫。此處,發票雖然是2017年的,但是可以正常做在2018年度,也沒有什么納稅調整。

    同樣道理,企業購置的固定資產,如果因為驗收、安裝等導致發票入賬時間跨年,也是可以的。

    三、屬于2017年的成本或費用,收到的發票開具的時間卻是2018年的,怎么辦?怎么進行稅前扣除?


    看到這個問題,很多人立馬會想到追補: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法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追補太麻煩,至少我是這樣認為的,能不追補就追補。因此,我們還可以看看另外一個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有了34號公告,對于確實屬于當年的成本或費用,但是收到的發票卻是次年,我們可以這樣處理:


    (一)屬于當年費用的

    如果簽署有合同,且支付了相關款項的,在支付時估計在當年年底前收不到發票的,就不要按照常規掛往來賬,而是直接計入相關費用。如果在次年5月31日前收到了發票,即便發票開具時間是次年仍然可以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按照34號公告扣除。當然,如果到次年5月31日還未收到發票,則就乖乖地進行納稅調整吧!然后,什么時間收到再慢慢滴去追補。


    (二)屬于當年耗用、銷售等存貨的

    對于購進的存貨,在收到時不管是否有發票,按照正常程序辦理驗收入庫手續,然后該領用的領用出庫,該銷售的銷售出庫,月底正常辦理存貨的成本結轉。月底或年底,還未收到進貨發票,按照暫估入庫,借“存貨”,貸“應付賬款”。同樣道理,次年5月31日前收到發票即可稅前扣除,如果到那時還未收到就做納稅調整。


    (三)屬于當年購置的固定資產

    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因此,企業不管是否有發票,按照會計準則辦理,對固定資產進行暫估入賬后進行折舊,然后按照國稅函(2010)79號進行稅前扣除。國稅函(2010)79號比34號公告的時間好像要長一些,但是卻有可能12個月的結束時間在匯算清繳前,這點需要注意。


    四、如果是2017年的費用,開具時間也是2017年,但是報賬時間和付款時間卻是2018年。該怎么處理?難道只能追補嗎?


    這種情況確實經常存在,比如銷售人員12月份出差,知道元旦節后才來報銷差旅費。

    針對這種情況,企業會計人員需要做兩件事情,通知各部門要報賬的盡可能在年底前報賬,如果因各種原因不能報賬的應向財務部提供預計報賬中發票時間是2017年的金額。

    財務部一方面根據預估的金額確認相關費用,另一方面確認相關負債。相關人員在2018年報賬時再沖減相關負債和調整相關費用金額。這樣也是滿足34號公告規定的。

    看,跨年有發票并沒那么可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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